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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8- 10- 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注:

1、本解答仅作为办件时参考。

2、本解答如果与最新的政策文件不符合,以正式文件内容为准。

3、对本解答有异议或建议的,或有其他问题的,请将相关信息发至市城乡建设局许可服务处邮箱ycjsjxkc@163.com

 

 

 

安管人员报考、变更、注销常见问题解答

 

一、安管人员(A类、B类、C1类、C2类)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教〔2017〕440号)文件要求,(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类)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C1类、C2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盐城市安管人员什么时间可以报名?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教〔2017〕440号)文件要求,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A类、B类、C1类、C2类)安全生产知识无纸化考核盐城考点、考务及报考流程均在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教育培训专栏中通告(/zzrs/jypx/)。

 

三、安管人员变更及注销的办理流程?

答: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教〔2017〕440号)文件要求,安管人员变更及注销等业务,企业须通过“监管平台2.0”申请,上传相关附件后上报,后由网上审批完成。

 

 

 

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条):

A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B类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C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建质〔2008〕91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哪些?

答:(GB50656-2011)规定:

5.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所指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应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3)定期如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4)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安全生产委员会单独设置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建质〔2008〕91号)规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各类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施工起重机械?如企业无起重机械设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何提供材料?

答:(1)企业根据其资质及经营范围要求提供。起重机械包含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汽车吊等。

(2)若企业无起重机械设备,企业出具无起重机械设备证明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由企业自行组织,还是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由企业自行组织,教育培训的类型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9)危险源公示、告知、监管制度;

(10)机械、设备采购、租赁、安拆、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11)安全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3)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仪表及工具配备制度;

(1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5)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6)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7)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18)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其职能范围是应涵盖哪些内容?

答: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3)定期如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4)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安全生产委员会单独设置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均有要求,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购买工伤保险。

九、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证明,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企业必须同时提供社保登记表或登记证、社保部门盖章的人员花名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前一个月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十一、劳务公司是否需要提供重大危险源清单?

答:需要。申报企业根据所取得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及施工特点,详细列出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生部位、环节);依据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依据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应急预案。

 

十二、各类企业重大危险源有哪些?

答:重大危险源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按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的,无统一标准。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内容:

(1)坍塌事故(基坑作业、模板安装拆除作业等);

(2)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作业等);

(3)物体打击事故;

(4)机械伤害;

(5)触电事故;

(6)环境污染事件;

(7)高空坠落事故;

(8)火灾、爆炸;

(9)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等;

(10)食物中毒、传染疾病;

(11)职业病、中暑。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哪些?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控制要点有哪些? 

答: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控制要点可参考(JGJ59-2011)的标准。

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出现缺陷时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控制管理方式,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2)应急准备:组织机构及职责、培训与演练、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预防措施;

(3)应急响应: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控制措施。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中有详细说明。

建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演练工作方案内容(目的、要求、事故情景设计、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应急演练主要步骤、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演练中的注意事项、演练评估方案等);

2、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记录演练过程:演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到记录、应急救援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救援物资器材、应急演练事故情景描述、救援演练详细过程描述,演练时的文字、照片或录像资料等,以及对整个演习实际效果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价和总结。

 

十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在建筑业监管信息2.0上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即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工程需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各类房屋建筑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该法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

 

三、哪些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4)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四、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办理?

答: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怎么办?  

答:(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步骤?

答:(1)进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选择最上面的标题栏中的建筑市场监管,点击进入后选择业务系统中黄色标签的“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点击进入后输入项目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2)按照提示在系统中填写基本情况,上报相关附件。(具体操作详见登陆页面《江苏省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操作指南》);(3)审批通过后,形成电子证照,企业直接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注:目前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推出施工许可证无偿代办制度,建设单位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代办窗口申请。

 

七、管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供用地批准手续?

答:通常情况下,地下管线不需要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对具体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八、装饰装修、幕墙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是否要提供单项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如果是新建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幕墙,可提供工程主体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是已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幕墙工程,需提供单独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申报材料出现前后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答:申报材料的名称、内容原则上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提供名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期建设的工程,如规划批准的名称为**工程,拟施工的名称为**工程(**期工程),则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有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办理;

(4)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办理;

(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办理;

(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中所列情形办理;

(7)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办理;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以前不一致的,不按简单变更办理;

(8)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审查确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

(10)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二、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三、如何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申请事项?

答:(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四、企业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答:按照79号文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六、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报时注意主要事项有: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如何考核?

答: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八、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如何考核?

答: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九、《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十、什么是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只有工程竣工验收时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方可将该项目作为个人业绩申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一、工程监理资质在哪个平台上申报?

答:企业登入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门户网站http://zw.jscin.gov.cn:88/system/control/!xLoginInput.jsp申报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还需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登录填报。

 

二、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工程监理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分为几个等级,可以直接报哪些等级?

答: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企业可以直接申报乙级资质。

 

四、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标准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申请?

答: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需要企业具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一、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哪个平台上申报?

答:企业登入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门户网站http://58.213.147.226:9080/JSZZFront/login.aspx申报资质相关资质事项。

 

二、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J21—2009、DGJ32/J75—2009。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抗震设计审查流程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二、哪些项目需要在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答:由市财政资金投资和市直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市区超限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中大工程项目。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备案登记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一、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备案登记证明必须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吗?

答:持有《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证》或《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的单位,可自愿进入我市办理科技成果备案证明。

 

 

 

勘察、设计资质首次申报、变更、延续

常见问题解答

 

一、勘察、设计资质在哪个平台上申报?

答:勘察、设计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统(http://zw.jscin.gov.cn:88/lescms/websites/zw.jscin.gov.cn/index.jsp)申报资质相关资质事项。

 

二、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设计资质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勘察资质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答:道路占用:(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阐明占用原因、占用位置);

(2)审批表;

(3)占用位置示意图。

道路挖掘:(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阐明挖掘原因、挖掘位置);

(2)审批表;

(3)挖掘位置示意图;

(4)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答复意见(涉及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及通信等公用事业管线故障抢修、改造不增设管道的除外);

(5)市政规划设计资料,特殊工程需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会办纪要等 ,开设出入口需提供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零星挖掘除外)

(6)涉及到埋设地下管线的须提供与市管线办签订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报送协议书。

 

二、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是否需要缴纳费用,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占用城市道路不需要缴费,挖掘城市道路缴纳道路恢复费用:普通沥青路面728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701元/平方米,普通道板341元/平方米, 彩色道板347元/平方米,面包砖人行道板419元/平方米 ,现浇混凝土道板263元/平方米,花岗岩道板569元/平方米,预制混凝土侧平石82元/米, 预制混凝土侧缘石85元/米,城市顶管按不同道路类别、材质的修复单价分别计算 ,花岗岩平石227元/米 ,花岗岩侧石244元/米,收费标准文件为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答:登录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http://www.resky.cn/e_gov_2014/Login.aspx?ReturnUrl=%2fe_gov_2014),向苏房软件技术支持申请账号和密码,登录后按照资质标准在网上进行申报(苏房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25-66665188,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11楼A座)。

 

二、企业新办资质,申请事项如何选择?

答:(1)新申报的,填报核准暂定(首次);

(2)已有资质但过了有效期,填报重新核定;

(3)已有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填报暂定延期;

(4)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企业信息变更。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人员有何要求?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1)二级: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结构、建筑类中级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三级: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四级: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四、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考核注册资本吗?

答:不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五、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业绩有何要求?

答:(1)二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2)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四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六、公示期间,发现补正材料上传错误,是否可以退回重报?

答:不可以。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资质审核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造价企业咨询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甲级:(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 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6)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乙级:(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原件核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专职人员信息;

(5)企业资质证书和有效业绩证明(初次申报不需要提供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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