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城乡建设局 政策与文件 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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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2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当前招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市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现就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负责制。开、评标环节招标人必须全过程参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进入评标区的代表仅限一人,如招标人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具备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可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区见证评标过程。

开标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组织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准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对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从业行为

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必须组建项目组,并挂牌上岗,组长必须由具备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代理合同备案和项目开标时,项目组组长必须到场主持。代理合同中需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统一由委托人(招标人)支付,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收取。为减少因仓促提交导致的失误发生,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编制招标文件,留足5个工作日供备案人员把关。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低劣,出现关键内容缺失、错误,或存在表述前后矛盾以及违法违规条款等情形的,一律退回整改,2个工作日后方可提交备案。对于与招标文件同步发布的招标控制价退回修改的,开标时间按规定顺延。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条件企图蒙混过关的,监管部门应予以通报,并对该代理机构重点监管,代理事项重点审查。

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活动、业务知识考核、信息填报质量抽查等活动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因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导致工程无法开标、评标、定标,或中标后项目实施结算过程中造成招标人、中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书面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误差超过±3%的,监管机构应对造价咨询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与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季度抽查通报的单位,一并以不良行为记录到相关信用评价体系;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全市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可以拒绝其造价咨询服务。

三、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招标人在开评标、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需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移交执法部门查处,不得隐瞒不报。各监管机构对于查实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推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不少于3个月。

加大对企业诚信库入库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企业资质、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主要从业人员及奖项、企业工程业绩及奖项等,经查证,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作为不良行为推送至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予以公告一年。

对于有业绩要求的项目,投标人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公告、文件要求不符的业绩参与投标的,以及其他方式提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一律作为不良行为推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不少于1个月。

对于被推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示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全市范围内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可以拒绝其投标。

四、规范厂家品牌的设定

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有排他性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使用某一品牌或仅有部分品牌符合条件。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3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不得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变相限制其他品牌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约定厂家品牌的,投标人投标时无需确定具体品牌,但供货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供货。如投标人采用推荐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供货的,质量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相当于推荐品牌,且必须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认可后须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发出。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推荐品牌。

五、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招投标提高工作质量

全面启用“三平台”分离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启用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推行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等服务的电子招投标,实现电子化招投标率100%。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须安排人手加强对企业入库信息审核,不得拒绝属地项目信息入库审核,投标资料诚信库入库信息全市共享互认。为防止虚假业绩或非法业绩流入诚信库,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拟入库业绩必须为已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凡平台查询不到的,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入库。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盐建招投〔2015〕8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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