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政策与文件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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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2- 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盐建招投2018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引导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推动全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企业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录对象

盐城大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检测等企业适用记录范围。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不良行为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运用于建设单位,其收集、记录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

三、职能分工

建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作为记录和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的运行平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和企业不良行为数据库,维护系统平台正常运行。

四、企业不良行为

详见附件。

五、基本信息录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项目注册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和建设单位信息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在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检测等从业单位中标(确定)后,及时录入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六、投标单位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作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及中标后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履约,发生不良行为的,自愿承担建设单位限制其在后续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或评标中予以扣分的后果。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库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参与投标活动,或对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在评标中予以扣分。截止开标日期的前一日已正式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并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适用本次招投标活动。

七、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是招投标活动和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招投标活动及标后管理,严格合同履约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人脸识别系统,并与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联网,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考核,考核数据实时上传至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2、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监管岗位职责,及时发现企业不良行为。在发现企业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并将不良行为信息上传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3、对建设单位该发现而未发现企业不良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的,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八、监管职责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城建执法、质监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将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书面反馈相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上传至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将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九、异议处理

1、实行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反馈制度,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上传至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后将自动向相关企业反馈。

2、企业对反馈的不良行为信息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上提交陈述具体事实理由的复核申请报告,同时将复核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在网上提交复核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达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逾期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复核申请,一律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3、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书面复核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通过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及时反馈复核申请人及对应建设单位。

4、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不良行为复核申请或复核认定存在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正式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十、不良行为有效期

企业不良行为有效期半年至一年,自不良行为正式录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

企业屡次相同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延长不良行为有效期。

本通知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关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1029

 

 

 

 

 

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1029日印发

 

附件

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

 

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不良行为:

一、企业存在下列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2、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履约中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1、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

2、无针对性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3、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不齐全、分类不清楚,或出现重大错漏项,导致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与造价管理部门审定价(扣除审定价错误或不合理部分)相差3%以上(含3%);

4、重要清单(占造价1%及以上)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图纸明显注明而疏于注明,造成严重歧义;

5、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选择招标人主要材料推荐品牌表中某一指定品牌;

6、未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

7、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要求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及造价咨询等中价费用;

8、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要求投标企业带资承包条款;

9、招标代理单位项目组组长未参加开标活动,或因其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开、评标秩序混乱、评标分值结果计算错误、有重大工作疏漏、违规操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1、中标后,将勘察设计任务倒卖给其他人;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3、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签订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主创设计师无故不参与项目方案、工可、初设、施工图等阶段审查汇报;

4、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以及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牌的特定参数

6、设计单位各专业之间不沟通、不通图、不审图,导致各专业图纸不配套,造成建设单位损失;

7、设计成果文件与项目现状不符或明显存在设计缺陷;

8、图审回复时,无法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回复并上传资料,延误工程进度;

9、因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不足造成概算超资达10%(含)以上

10、在建设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串通,擅自作出设计变更;

11、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图纸交底,或设计负责人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疑似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其他投标人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投标人;

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

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其他疑似串通投标的行为;

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向投标人提供评标资料或其他信息供其提出异议或投诉。

五、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疑似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6、投标人撤回投标;

7、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8、投标人之间根据约定制定投标方案;

9、投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1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19、投标人之间存在其他疑似串通投标的行为。

六、投标人存在下列疑似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

1、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2、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人员;

3、出席开标现场的授权委托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

4使用伪造、过期、无效的许可证件;

5、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6、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7、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8、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9、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10、有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

11、对于有业绩要求的项目,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业绩参与投标的,以及其他方式提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

12、其他疑似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1、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4、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其他额外签约条件。

八、投标企业具有下列不当投诉行为之一的:

1、异议、投诉授权委托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

2、超过投诉时效,仍然进行投诉、质疑;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在未取得新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内容仍然投诉;

4、伪造、编造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5、对不应掌握的内容进行投诉或对投诉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说明正当来源;

6、不按招标投标投诉相关管理规定提出投诉或质疑;

7、投诉企业一年内有二次投诉不实。

九、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或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的电子备案合同不一致;

2、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或未经过平台履行正式变更手续;

3、项目经理、总监及其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同一时间在不同项目(或标段)任职;

4、项目经理、总监及其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擅自离岗;

5、项目经理驻工地不满合同约定天数或不满总工期80%

十、施工单位存在以下疑似挂靠情形之一的:

1、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其中有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5、其他疑似挂靠的行为。

十一、施工单位存在下列疑似转包情形之一的:

1、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4、其他疑似转包的行为。

十二、施工单位存在下列疑似违法分包情形之一的: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5、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十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之一的:

1、 施工、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未及时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

3、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审定方案、审核图纸,或审定、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

4、监理单位未交底或无交底记录;

5、监理单位未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监理制度文件;

6、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划实施旁站、巡检;

7、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的,或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8、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未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未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10、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或未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与施工单位互做互代。

十四、从业单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1、因从业单位自身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建设单位解除合同;

2、对建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或拒不整改;

3、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

4、发生行贿、索贿等廉政事件;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设立人脸识别系统,或设立的人脸识别系统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6、标后评估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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